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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房产赠与同事十几年后,93岁老人再婚欲将其收回,法院:驳回上诉

来源:极目新闻2023-08-31 15:01:00

8月30日,上海高院发布了一起财产纠纷案。独居老人因感念同事多年照顾,与其建立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关系,承诺去世后把自己的全部财产留给同事,没想到,年逾九旬的老人再婚之际,又想要回已过户至同事名下的房屋。

据了解,王阿公出生于上个世纪二十年代,早年与妻子离异,子女也同他互不往来,多年来独自一人生活。刘家上一辈便与王阿公熟识,刘家夫妇与王阿公既是同事又是晚辈,十几年来一直很照顾独居的王阿公。

2004年,王阿公立下遗嘱,表示自己去世后,由刘家夫妇继承自己的房屋和财产,他在遗嘱中写道:“他们以胜似亲人的关爱,帮我度过伤病痛,关注我的日常生活,做了许多事情……”


【资料图】

次年,王阿公手写《赡养及财产赠送协议》,明确提出愿与刘家夫妇建立赡养关系,确定其过世后,房屋及全部财产归属刘家夫妇。

当年12月,王阿公与刘家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过户至刘家人名下。一直以来,王阿公从未向刘家人提出支付房款,刘家人也从未要求王阿公搬离,王阿公在该房屋居住至今。

2019年6月,93岁的王阿公认识了现在的老伴,一年后,两人登记结婚。期间王阿公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分别撤诉和被法院驳回。

2022年8月,王阿公再次以刘家人未尽赡养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房屋的赠与。刘家人表示,在被起诉之前,他们经常陪伴老人,带他参加旅游、聚会等,并在庭审中提供了双方合影照片等;起诉后,王阿公将他们微信拉黑、拒绝登门看望,但他们仍坚持履行赡养义务,发短信关怀老人。

经查,原告王阿公系自行书写《赡养及财产赠送协议》并签字,被告虽未签字,但双方随后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以实际行动履行了该协议,原被告之间成立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关系。被告在获得赠与房屋前已经照顾原告十余年,原告对此认可而将房屋赠与被告。在赠与房屋至原告第一次起诉被告的十几年期间,并未有证据表明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或双方发生矛盾。原告因其自身婚姻关系变化而需要房屋,并非被告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原告以被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为由提出撤销赠与,缺乏事实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王阿公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心语

一、维护社会诚实守信善良风俗

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养老问题日益突出,个人通过合同等方式建立赡养关系,不失为社会养老机制的一种有益补充。本案原告系高龄老人,在无亲人照顾的情况下,与同事建立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关系。赠与不可随意撤销,本案中,在被告已照护原告多年,且房屋已经赠与被告的情况下,原告因自身婚姻变化,多次至法院诉讼,欲要回房屋产权,实属有违诚信及和谐社会善良风俗。

需注意的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撤销赠与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尽量确保被赠与人履行赡养义务

建立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关系后,被赠与人应本着诚实守信、有始有终的原则,即便先获得财产,也应积极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同时,为防止赡养义务人在获得财产后怠于履行义务,可由相关政府部门建立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合同联网备案机制,定期回访相关当事人并录入档案,有效监督赡养义务人,减少老人后顾之忧,倘若日后双方产生争议,亦有证可查。本案中原告系高龄老人,我们也希望将来原被告双方能够摒弃嫌隙,多沟通协商,让老人安享晚年。

三、老人签订协议前要慎重考虑

虽然签订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协议不失为“老有所养”的一种选择,但老人作为赠与人,在选取赡养义务人、签订协议时要慎重考虑,避免后续因个人婚姻、生活变动等因素而“出尔反尔”、破坏稳定的赡养关系。签订协议时建议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赠与财产的名称、数量、范围以及提供赡养的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在双方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护的情况下,赡养关系才能长久稳定。

诚信是人类社会普遍的道德要求,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纽带。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不仅形成了诚信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而且铸就了诚信的心理趋向和道德传统。而如今诚信不再只是一个道德范畴,更是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本案中,老人再婚后欲反悔十几年前与同事约定的附赡养义务的财产赠与,在同事已对其照护多年的情况下,意欲撤销赠与,有违和谐社会善良风俗,且不利于赡养关系稳定,法院不支持老人的诉请。二审维持原判。该案再次强调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公平原则。

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仅保护了赡养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民事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又为合同等多元化方式建立赡养关系的新型养老模式提供了法律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来源:上海高院公众号】

(来源:上海高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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